采用活性炭吸附VOCs工艺的企业集中完成活性炭更换!

发布于: 2026-03-16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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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某区生态环境官微发布通知,要求全面督促辖区内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完成活性炭更换工作。 按照工作安排,明确辖区内相关企业须在4月底前完成一轮活性炭及过滤棉更换。在活性炭选型方面,原则上推荐企业使用碘值不低于800mg/g的颗粒炭;同时,对采用催化燃烧、移动脱附等治理设施的企业,要求其完成一轮活性炭再生脱附;在臭氧管控期间,采用高效燃烧治理设施的企业,需在确保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科学增加脱附频次,脱附时间避开高温时段,切实保障治理效果。

 

小编认为:整体而言该工作部署并非单一的 “更换要求”,而是从材料质量、工艺适配、时段管控、后续核查全环节规范涉及到活性炭吸附工艺(比如抛弃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CO焚烧等组合)的运行,活性炭吸附VOCs只是起到了最基本的VOCs污染物的转移,并非消灭,活性炭要发挥真正的VOCs前提是要保证活性炭的吸附效能(活性炭采购和活性炭及时更换以及最终的危废合规消纳,缺一不可),市场上还是需要替代活性炭吸附VOCs创新工艺装备出现,投资运行成本(全生命周期)差不多,那市场的需求是天量的。

【原文报道】

为切实提升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成效,近日,石家庄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全面督促辖区内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完成活性炭更换工作,确保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

 

按照工作安排,明确辖区内相关企业须在4月底前完成一轮活性炭及过滤棉更换。在活性炭选型方面,原则上推荐企业使用碘值不低于800mg/g的颗粒炭;对2月底后已完成活性炭更换的企业,经核查确认后,可视实际情况不再重复更换。同时,对采用催化燃烧、移动脱附等治理设施的企业,要求其完成一轮活性炭再生脱附;在臭氧管控期间,采用高效燃烧治理设施的企业,需在确保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科学增加脱附频次,脱附时间避开高温时段,切实保障治理效果。

 

下一步,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将对辖区内企业活性炭更换、脱附落实情况进行逐一核实,建立工作台账,做到“一企一档”。同时,组织专业力量对企业新更换活性炭的碘值进行检测,对未按要求落实更换、脱附任务或活性炭质量不达标的企业,将依法依规督促整改,确保各项治理要求落到实处,充分发挥VOCs治理设施的减排效能,为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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