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对于涉VOCs排放内容,理解上,主要有如下4点变化: 1、VOCs正式纳入污染环境罪入刑范围:《修改决定》明确将VOCs新增为污染环境罪入刑的污染物种类。 2、入罪情形精准匹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人员,篡改、伪造 VOCs 在线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直接构成《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 3、刑期上限:污染环境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刑法》第338 条第三档量刑)。 4、违法成本跃升:此前可能是仅行政处罚,2026年3月30日起可追究刑事责任。 【几点理解】 1、司法解释新增 VOCs 入罪条款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